在法理学界,流行一种观点:民法乃万法之母。稍作演绎,我们也可以说,财产法是私法之母,因为民法的核心是财产权及财产法。与部门法“财产”及“财产权”相对应的法哲学概念就是“财富”。就目前而言,法学界对“财富”的关注相较其应有的地位来说,还远远不够。财富与正义的关系问题,如果不是法哲学的全部,也应该是法哲学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。无论是“交换正义”,还是“分配正义”,财富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。笔者不揣浅陋,对财富的法哲学意义做了一些思考和研究,本文是其中之一。
一、古典功利主义的三大逻辑缺陷
功利主义,直至今天,哪怕是在全球范围上来说,都仍然是一种主流的哲学思潮。当然,它产生了诸多变种,其中,最大的最有意义的变种,当属自由主义的那种“广义的功利主义”。而新近的变种,则是法律经济学,或者称之为经济分析法学,它把财富最大化即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抬高到首要原则的高度。对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的责难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:
(一)功利原则的不可证明性
在哲学思维中有两种最基本的逻辑:一种是形式逻辑,黑格尔称之为“知性”;另一种是辩证逻辑,黑格尔认为只有辩证逻辑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人之“理性”。就形式逻辑来说,思维是线形的,向前后无限延伸。换句话说,要证明结论正确,就要求其前提正确,而前提本身又是一结论,它又要求其前提正确。这样,为了保证整个的知识有效,必须有一个逻辑的开端,称为逻辑的支点。它本身是不能被证明的,而是一个公认的不证自明、不言而喻的东西。对于辩证逻辑来说,思维是圆形的,其推演过程就是一个自圆其说的过程。
古典功利主义的逻辑支点是什么呢?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是大自然的礼物:自然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把利益和理性结合在一起的阿基米德支点。在他1789年自费印刷的《道德与立法学原理导论》中,边沁按照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提出的古典思路把心理、伦理和法理学结合在一起,这一思路就是人类快乐与痛苦的律令的统治。①[英]莫里森:《法理学:从古希腊到后现代》,李桂林、李清伟等译,武汉:武汉大学出版社,2003年,第197页,第199页,第199页。因此,博登海默非常准确地指出:“他(边沁)的整个理论就是从这样一个公理出发的,即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——苦与乐—— 的统治之下。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。”②[美]博登海默:《法理学: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》,邓正来译,北京: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9年,第 105页。我们可以明显发现,边沁的功利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事实基础上:人性是“避苦求乐”的。这是大自然赋予人的天赋秉性,也是大自然给功利主义哲学提供的逻辑支点。但是,这里有一个问题,单纯的事实命题不能推演出一个价值命题,“人为财死”的事实基础,不能推演出人应该为财而死。这里涉及一个著名的命题,即休谟命题。简单说,休谟命题是指“所有的价值命题用逻辑方法进行推断的时候,你最后的前提当中必然也需要包含着价值命题,不可能从纯粹的事实命题只通过逻辑推理达到价值命题”。因此,从逻辑上说,人是追求快乐的,并不能证明一个行为能够增加快乐或者避免痛苦,它就是正当的、应该的。
边沁当然知道他不可能在逻辑上证明快乐是“好的”、“应当的”,但他坚持说功利原则的性质恰恰在于人们不能证明它的效力。他在《道德与立法学原理导论》中写道:“它能容许证明吗?似乎不能。因为一种事物,被用来证明其他别的事物,它自己却无法得到证明:证据链必定有一个开端。给出这样一个证明是不可能的,也是没有必要的。”③[英]莫里森:《法理学:从古希腊到后现代》,李桂林、李清伟等译,武汉:武汉大学出版社,2003年,第197页,第199页,第199页。也就是说,快乐是好的,快乐就是善,它自己本身就是逻辑链的开端,因而是无需证明的。换句话说,如果它是由其他价值命题证明的,那么其他价值命题就是比它更高级的价值命题,“快乐就是善”这一命题反而不能成为最高的伦理原则了。因此,在边沁看来,证明没有必要,任何最高原则都具有同样的性质。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,“幸福是绝对终极的目标,因为我们总是为幸福而幸福,从来不把幸福作为其它事物的手段”的逻辑原理。将“幸福”更改为“快乐”,是完全可以适用的,“快乐是绝对终极的目标,因为我们总是为快乐而快乐,从来不把快乐作为其它事物的手段”。事实上,所有的道德律令、绝对命令都具有这种同样的性质。这也就是康德他一直在沉思的那个东西,他的墓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:“有两样东西,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,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。这两样东西就是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令”。
文章来源:《财富生活》 网址: http://www.cfshzz.cn/qikandaodu/2021/0307/121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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